(1) 服务名称: 机动车财产保险服务--传统燃油车保险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报价要求
基础单价: 1060.00元 报价优惠: 报价单价: 1060.00元
数量: 4 服务价格: 4240.00元
服务内容: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辆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1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相关要求,本项目机动车财产保险--传统燃油乘用车(新能源特种车辆包含在此类)车辆保险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统一为0.5。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服务要求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辆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1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相关要求,本项目机动车财产保险--传统燃油乘用车(新能源特种车辆包含在此类)车辆保险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统一为0.5。
(2) 服务名称: 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内容
基础单价: 0.00元 报价单价: 0.00元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商业险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执行。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为: 1.机动车损失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附加险为: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供应商响应内容:
(3) 服务名称: 出险服务内容
基础单价: 0.00元 报价单价: 0.00元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2.出险 (1)入围供应商要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出单公司客户服务专员报案。 (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出单公司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事故地点在市区范围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60分钟内响应。 (4)事故地点在市区范围外山西省域内,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 (5)事故地点在山西省域外,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 (6)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供应商响应内容:
(4) 服务名称: 代收代缴车船税相关要求
基础单价: 0.00元 报价单价: 0.00元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入围供应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采购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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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服务名称: 投保服务内容
基础单价: 0.00元 报价单价: 0.00元
数量: 0 服务价格: 0.00元
服务内容: 1.投保 (1)车辆投保时,由采购人向入围供应商发起订单,入围供应商按照订单要求及投标承诺的自主系数进行报价,采购人确认订单后方可承担业务。 入围供应商依据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按下列程序进行投保: ①提供有效证明。采购人应向入围供应商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②提供投保车辆资料。为便于管理,各采购人应根据保险公司需要提供所有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新车购置价、初登日期、保单到期日等)。 ③办理投保手续。采购人可要求入围供应商协助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并根据费率表及优惠比例核对保费无误后,在投保单上签章确认。 ④出单、送单及结算。入围供应商根据各采购人车辆保险信息提前核算保费,并向各采购人送达缴费通知书,各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书,***网银等方式自行与保险公司结算后,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完成出单事宜,将电子保单及发票送至各采购人。 ⑤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采购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2)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入围供应商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将有可能影响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 (3)入围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30日前提醒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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