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是为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是为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小三电”及配套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大气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东路东、钱塘江路北,建设江苏是为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小三电”及配套项目”。
项目代码:2601-320856-89-01-133048。
二、在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网。本次新建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排水合并接入淮安青园水务有限公司(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新渡片区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其中溶解性总固体执行《****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 1C 标准后排入盐河。
(三)本项目1#生产车间注塑废气采用密闭隔断+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切割废气采用密闭隔断+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2排气筒达标排放;2#生产车间印刷废气、清洗废气、回流焊废气、灌胶废气、波峰焊/选择焊废气、UV涂覆固化废气、点胶固化废气、烘烤固化废气、焊接废气、热铆废气、点锡废气和危废暂存间废气采用密闭设备/空间负压管道收集,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15米高DA003排气筒达标排放。分切废气、激光焊接废气经设备自带滤芯过滤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你公司应通过采取加强车间密闭及废气收集系统密闭性等措施,控制无组织挥发量。
本项目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氨、乙醛、四氢呋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DA002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3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和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乙醛、四氢呋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乙醛和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单位边界监控浓度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标准。
(四)本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消音、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运行前需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次新建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清洗废液(HW06)、废PCBA板(HW49)、废UV灯管(HW29)、不合格品(含PCB板)(HW49)、废无尘布(HW49)、盐雾实验废液(HW49)、浸水实验废液(HW49)、废冷却液(HW49)、废活性炭(废气处理)(HW49)、废润滑油(HW08)、废液压油(HW08)、废油桶(HW08)、废危废包装(HW49)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厂区新建的50m2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收集、贮存、处置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废焊材、不合格品(不含PCB板)、废背胶离型膜、边角料、废塑料、废滤芯、废分子筛、废RO反渗透膜、废PP棉、废砂、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纯水制备)、除尘灰、废布袋、废滤芯、废普通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废经收集后暂存于配建的50m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由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单位回收综合利用,收集、贮存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六)本次新建项目建成后以厂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613t/a(有组织≤0.967t/a、无组织≤0.646t/a),颗粒物≤0.198t/a(有组织≤0.098t/a、无组织≤0.1t/a),锡及其化合物≤0.012t/a(有组织≤0.011t/a、无组织≤0.001t/a),氨≤0.041t/a(有组织≤0.035t/a、无组织≤0.006t/a),乙醛≤0.0058t/a(有组织≤0.005t/a、无组织≤0.0008t/a),四氢呋喃≤0.0058t/a(有组织≤0.005t/a、无组织≤0.0008t/a)。
(二)水污染物:
生产废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162.75m3、COD≤0.0022/0.0022t/a、SS≤0.0082/0.002t/a、溶解性总固体≤0.244/0.244t/a;
生活污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22680m3、COD≤6.35/1.134t/a、SS≤2.268/0.227t/a、NH3-N≤0.68/0.091t/a、TN≤0.907/0.272t/a 、TP≤0.091/0.011t/a 、溶解性总固体≤6.804/6.804t/a。
综合废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22842.75m3、COD≤6.352/1.142t/a、SS≤2.276/0.228t/a、NH3-N≤0.68/0.091t/a、TN≤0.907/0.274t/a 、TP≤0.091/0.011t/a 、溶解性总固体≤7.048/7.048t/a。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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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jdsbzb.com/view/12996/0xV256ABLRKCxEZf3B9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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