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采购文件
(服务类)
采购项目:VAB-150型真空钎焊炉设备维修保养
采购编号: CSSC-T-00-264059-004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2026 年 10月 13 日
第一章 谈判采购公告
VAB-150型真空钎焊炉设备维修保养谈判采购公告
VAB-150型真空钎焊炉设备维修保养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VAB-150型真空钎焊炉设备维修保养
1.2 采购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1.3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4 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1家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VAB-150型真空钎焊炉设备维修保养
2.2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完成所有设备的保养安装及调试。
2.4 服务地点:****路****号
2.5 质量标准或服务标准:满足国家标准。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依法设立并且满足如下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经营许可,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最近2025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或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或声明;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记录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纳税记录:近一年任意1个月的企业纳税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说明,格式自拟);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一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说明文件,格式自拟)。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公司所在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
(4)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响应单位,能够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3 本次采购 不接受 联合体。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谈判采购活动的单位,请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2 时 00 分至 2026 年 10 月18 日 12 时 00 分,每日上午 9 时至 12 时 ,下午 2 时至 5 时(北京时间,下同),领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与***平台(https://www.****.com)上同步发布,***网站报名、下载采购文件(***平台注册、下载采购文件的视同未报名)。
5 响应文件的递交
5.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3 日 12 时 00 分,地点****路****号。线下采购报价书递交或顺丰邮寄地点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圣湖路 18 号,收件人:陶工 ,联系电话:180****9853。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6 谈判时间和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谈判活动,谈判开始时间待定,与每一位供应商进行谈判的时间另行通知,谈判地点为: ****路****号****楼。
7 发布公告媒介
本谈判公告在 ***平台(https://****.com) 上发布。
8 其他
/
9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地 址:****路****号
联 系 人:陶工
电 话:180****9853
2026 年 10 月 13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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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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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勘探现场 |
不组织 组织,勘探时间: 勘探集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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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谈判采购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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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分包 |
不得分包的内容: 对分包供应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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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
对非关键条款的偏差 |
允许偏差的范围: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的项数: 2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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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资料 |
资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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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时间 |
截止时间:采购公告截止后1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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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 补充文件 |
确认的最晚时间:补充文件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 确认的方式: 按照补充文件要求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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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 |
资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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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采购标的数量增减幅度 |
采购标的数量增减幅度: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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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最高限价或其他计算方式 |
无 有,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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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报价的其他要求 |
响应报价必须明确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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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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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响应保证金 |
不要求递交 要求递交 保证金的金额: 保证金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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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时间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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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3) |
不退还响应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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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 |
供应商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部门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者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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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资质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资质。 资质证书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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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财务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近年财务报表年份是指: 至 年(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该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近年财务报表年份是指:2025年(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该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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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业绩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三)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业绩。近年是指: 至 年。 业绩证明材料: 合同/订单 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证明 业主证明 其他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种类要求: 提供上述勾选的任一项证明材料即可 需同时提供上述勾选的所有证明材料 其他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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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信誉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相关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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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 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和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和(五)主要人员简历表)。供应商应填报满足第一章“谈判采购公告”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按如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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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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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供应商不存在第一章3.2款情形的证明材料 |
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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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联合体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三、联合体协议书)拟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提供联合体协议书的原件。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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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对关键条款进行响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要求 |
按照第五章采购需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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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响应方案数量 |
供应商只能提出唯一响应方案 供应商可以提出多个响应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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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及电子版要求 |
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是否要求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 不要求 要求,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的形式:光盘,内容包含 正本扫描件和可编辑文本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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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分册装订要求 |
不要求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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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响应文件密封 |
不要求密封 要求密封,密封要求:响应文件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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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密级: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名称 + (项目名称)报价书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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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
见性谈判采购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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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是 否,退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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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情况下 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时间 |
自采购人收到供应商递交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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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公开开启响应文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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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开启地点 |
见第一章“谈判采购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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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开启程序 |
开启顺序: 随机 其他应公布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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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
谈判轮次及谈判顺序 |
谈判轮次: 本项目共进行0轮谈判,即文件中的响应价格为最终评审价格,不再进行多轮次报价。 谈判小组在首轮谈判前告知被邀请参加供应商谈判轮次。 本项目不事先确定谈判轮次,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确定,并在最后一轮前告知供应商。 谈判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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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选择谈判供应商 |
预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通过资质审查的全部供应商 选择方法: 通过资质审查的全部供应商 退还未被选择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的时间: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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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
是否允许未准时参加某一轮次谈判的供应商参加后续谈判采购活动 |
允许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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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是否公开开启最终报价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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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
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及数量 |
是否排序: 排序 不排序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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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预成交结果公示 |
公示媒介: ***平台(https://****.com) 公示期限: 3天 其他应公示的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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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发布成交公告 |
公示媒介: ***平台(https://****.com) 其他应公示的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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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递交 要求递交 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限: 递交时间: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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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 |
签约合同价 |
成交单位经评审的最终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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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 总则
1.1采购方式
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组建谈判小组与响应采购的供货商依次分别进行一轮或者多轮交流谈判并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结果及其评审结论,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
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谈判采购公告/谈判采购邀请书”。
1.3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谈判采购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保密
参与谈判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语言文字
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6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勘探现场
1.7.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勘探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勘探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勘探现场的,不影响勘探现场的正常进行。
1.7.2供应商可自愿参加勘探现场活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采购人对供应商参加勘探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1.7.3采购人在勘探现场中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8谈判采购预备会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采购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采购预备会。
1.9分包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作出说明。
分包供应商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0响应和偏差
1.10.1 采购需求和合同草案中的关键条款均以“*”符号标记。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需求和合同草案中的关键条款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10.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对非关键条款允许偏差的范围和可以偏差的项数的,如响应文件存在的偏差超出上述范围或项数,将被视为无效。
2 采购文件
2.1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谈判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草案;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采购人依照本章规定,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供应商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内容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 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在补充文件通知供应商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2.4 除非确有必要,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响应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响应方案;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签署的响应文件、亲自参加谈判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2)目所指的授权委托书。第一章“谈判采购公告/谈判采购邀请书”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供应商递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4)目所指的响应保证金。
3.2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在响应函和报价表中进行报价。响应函中报价应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在内的含税价格,同时应列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税额。采购人将根据项目情况,在第三章“评审办法”第3.1.1项中选择含税价格或不含税价格对供应商进行价格评审。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签署采购合同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自傲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采购标的的数量进行增加或减少。
3.2.3 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或最高限价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为 90 天,从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有效期届满后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 响应保证金
3.4.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四、响应保证金)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4.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人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向除候选成交供应商外的其他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的其他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保险机构保险单形式递交的响应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可以不再退还。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响应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应提供供应商前序表须知3.5(1)-3.5(9)中规定的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第一章“谈判采购公告/谈判采购邀请书”对供应商的各项资格要求。
3.6响应方案
3.6.1 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采购需求中明确为关键条款(标记“*”)的,供应商还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明材料。
3.6.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只能提出唯一响应方案外,供应商可在首次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提出多个响应方案。供应商在最终报价前应确定一个最终方案,并针对最终方案提出最终报价。
3.6.3 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响应文件偏差表中未列明的内容,将视为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但如发现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与商务和技术偏差表的描述不一致或供应商的响应缺乏技术支持性文件,则谈判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根据澄清结果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响应函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应有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盖章。
响应函或联合体协议书(如有)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供应商或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盖章。
3.7.3谈判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盖章。
3.7.4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5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6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 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的包装与标记
4.1.1响应文件应妥善包装。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响应文件应密封的,响应文件应按要求密封。
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接收凭证。
4.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或供应商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采购人收到供应商修改的书面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接收凭证;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后,退回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4.3.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启响应文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市场供应情况确定是否公开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开开启响应文件的,开启活动应按本条规定进行
5.1 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启会议,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5.2 开启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公开开启响应文件:
(1)宣布开启会议纪律;
(2)宣布参加开启会议的工作人员姓名;
(3)供应商代表检查确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如需要);
(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启顺序开启响应文件,公布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应公布的信息,并记录在案;
(5)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在响应文件开启记录上签字确认;
(6)宣布谈判有关安排和注意事项;
(7)开启会议结束。
6谈判和评审
6.1 谈判小组
6.1.1 采购人将组建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以及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6.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6.1.3 谈判小组组建后,谈判小组成员共同推选或由采购人指定谈判小组组长,谈判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谈判及评审工作。
6.1.4在谈判和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2初步审查
6.2.1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主要对响应文件的形式、供应商的资格和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审查,以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
6.2.2响应文件的形式或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或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由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盖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6.2.3只有形式评审和资格评审合格且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才可以通过初步评审。经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后仍未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谈判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
6.3谈判
6.3.1谈判小组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轮次及谈判顺序与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6.3.2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且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数量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预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的,谈判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选择方法,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中选择预定数量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被选择的供应商不在参加后续的谈判活动,谈判小组应对其进行告知;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其响应保证应在5日内原额退还。
6.3.3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并给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谈判中做出的承诺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6.3.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准时参加某一轮次谈判的,视为放弃参加该轮次谈判,但其仍有权参加后续谈判采购活动。
6.4递交补充响应文件
6.4.1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根据谈判情况修改和补充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部分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但不得实质性改变评审标准或改变可能影响初步评审结果的内容。谈判小组修改和补充采购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和补充的内容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6.4.2谈判小组修改和补充采购文件后,应要求供应商修改和补充响应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及要求相应的对已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即补充响应文件)。补充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并对采购文件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响应。补充响应文件与首次递交的响应文件共同构成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二者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响应文件内容为准。
6.4.3谈判小组审查供应商补充响应文件,对其响应进行评审。补充内容文件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内容的,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补充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内容的,该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谈判小组应取消供应商的谈判资格并对其进行告知。
6.5递交最终报价
谈判小组在谈判中未修改或补充采购文件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谈判小组修改和补充了采购文件的,谈判小组应要求按照本章第6.4款规定递交了实质响应的补充文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6.6公开开启最终报价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开开启最终报价的,采购人将在供应商递交最终报价的截止时间,公开开启并公布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
6.7详细评审及推荐候选成交商
6.7.1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6.7.2评审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要求及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7.3所有供应商最终报价均明显不合理的,采购人将终止谈判活动。
6.8特殊情形处理
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或递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数量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成交商数量对等时,采购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继续或者终止谈判活动;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或递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少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成交供应商数量的,采购人将终止谈判活动。
决定中止谈判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将向谈判小组出具停止谈判通知书。
7 合同授予
7.1候选成交供应商履约能力核查
采购人可以对候选成交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或组织现场考察,以确认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实际状况与响应文件是否一致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情况。核查结果将作为采购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的依据之一。
7.2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根据评审报告及核查结果(如有),对候选成交商综合评估后从中选择确认预成交供应商。
7.3预成交结果公示
预成交供应商选定后,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公示期限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所有候选成交商名称、响应价格及工期/交货期/服务期限;
(2)预成交供应商名单、预成交份额(如有)及选择原因;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7.4发出成交通知书
公示期结束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预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5发布成交公告
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采购人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发布成交公示,公告信息包括成交商名称、响应价格及工期/交货期/服务期限、成交份额(如有)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7.6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有效期限和递交时间向采购人递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采购合同金额的5%。
7.7合同签订
7.7.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7.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第3.1.4项规定对最终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小于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第3.1.1项规定确定的评审价格,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为准;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大于评审价格,则签订合同时以评审价格为准,同时按照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采购文件不允许调整的费率和金额除外)。
7.8特殊情形处理
因供应商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等导致采购人变更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按照本条款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并告知。
8异议
8.1提出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应在预成交结果公示期间通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异议渠道提出,并递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异议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及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异议函应由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8.2异议处理
采购人将针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过核查,发现异议人对相关问题理解有误的,应作出解释;发现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或补救。
异议人与采购人对异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异议人可向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业组织或专业咨询机构申请调解或进行反映。
采购人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9纪律要求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谈判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竞争性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采购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 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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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及名称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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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审方法 |
评审方法 |
最低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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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一致。 |
|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第3.7.2项及第3.7.3项的规定。 |
||
|
联合体协议书 |
递交的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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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应函实质性内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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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依法设立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1)款规定。 |
|
资格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2)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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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3)款规定。 |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4)款规定。 |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5)款规定。 |
||
|
人员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6)款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7)款规定。 |
||
|
不存在第一章3.2款情形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8)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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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体供应商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9)款规定。 |
||
|
…… |
…… |
||
|
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报价 |
符合第二章第3.2款规定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第3.3.1款规定 |
||
|
响应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第3.4.1款规定 |
||
|
响应方案 |
符合第二章第3.6款规定 |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第2款规定 |
||
|
完成期限 |
符合第二章第2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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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
符合第二章第1.10.1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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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关键条款的偏差 |
偏差范围和偏差项数符合第二章1.10.2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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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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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评审价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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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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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评审价格比较和排序(最低价法) |
|||
|
3.2 |
供应商并列时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的规则 |
由评审小组投票决定 由评审小组抽签决定 其他方法: 评审价格一致时,方案优者优先 |
|
1 评审方法(最低价法)
本次评审采用最低价法。谈判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3.1款规定的方法确定供应商最终报价的评审价格,并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2 初步评审标准和程序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初步评审程序
2.2.1 谈判小组根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2.2.2 响应文件的形式或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或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 经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仍不满足初步评审要求的响应文件(即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1款规定的任一项标准),或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谈判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
3 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
3.1 评审价格的确定
3.1.1 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评审价格以最终报价的大写含税价格为准。
3.1.2评审价格超过最高限价(如果)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1.3谈判小组经过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或基于专业经验认为某一供应商的报价过低,可能对其履约造成影响时,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材料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1.4最终报价有算数错误或其他错误的,谈判小组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对修正后的价格进行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报价表中合计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计不一致的,以各分项合计累计数为准;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最终报价的算术错误修正不改变评审依据的最终报价。当修正后的总报价高于原最终报价时,视同供应商最终报价错误产生少漏计费用,签订合同时由供应商承担;如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无法承受少漏计费用,可以将最终报价作为异常低价处理;当修正后的总报价低于原最终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
3.2 评审价格比较和排序(最低价法)
谈判小组对评审价格进行比较后,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供应商排序。供应商评审价格相等时,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供应商有限顺序。
4 评审结果
4.1 提交书面报告
谈判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递交书面评审报告。
4.2 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要求及数量
谈判小组应在书面评审报告中按照供应商排列的优先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或不排序)。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要求及数量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合同草案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响应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成交的函件。
1.1.1.4 响应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响应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响应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响应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合同协议书;
成交通知书;
响应函;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供货要求;
分项报价表;
响应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
(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响应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
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
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合同设备交付时;
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
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24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
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初稿)
【密级】
设备维修/维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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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
甲方合同编号: |
|
乙方(受托方): |
乙方合同编号: |
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 VAB-150型真空钎焊炉 设备的维修/维保相关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合同如下:
一、维修服务内容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维修设备的基本情况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真空钎焊炉 |
VAB-150 |
台 |
1 |
|
(二)乙方开展修服务工作的地点: ****路****号
(三)维修进度安排: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准备工作,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维护工作,并交付甲方进行验收。
(四)维修服务内容其他约定:按下列第 2 项执行:
1.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 技术协议》约定的维修内容。
2.双方约定:a、对加热室维修,更换局部陶瓷件和加热带;b、对加热室进行拆片清洗;c、对加热室框架进行加固;d、对炉体内壁进行清理;e、对真空泵、罗茨泵、扩散泵进行行清理和维修保养;f、对真空机组所有密封件更换;
二、维修服务的要求
(一)维修方法(方式): 维修服务单位需拉回设备主体进行维修保养 。
(二)维修配件的提供:维修配件由乙方负责采购和提供,维修配件清单详见附件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维修配件并由甲方组织验收。
(三)乙方交付的维修配件的质量要求与技术标准按下列第 2 项执行:
1.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 技术协议》中确定的质量要求与技术标准。技术协议无约定的,若存在国家标准时,乙方交付的维修配件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在没有约定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时,则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商业惯例。
2.双方约定: 维修配件需使用原厂 ,如原厂停产需经甲方同意购买其他品牌 。
(四)维修工作的质量要求:设备维修完毕后,要求质量稳定可靠,质量、性能、精度要求按下列第 2 项执行:
1.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 技术协议》中确定的质量要求与技术标准。
2.双方约定: 经甲方现场验收总结报告及设备试件经第三方检测报告均验收合格 。
三、验收标准及质保期
(一)乙方保证交付的维修配件是全新原厂原装产品。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维修配件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配件的验收工作,验收方法: 现场验收 ,验收标准为: 配件出厂合格证 。
甲方于乙方完成维修工作后 5 个工作日内对维修工作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方法:开机运行情况 ,验收标准为: 1、最大极限真空度:小于6×10-4Pa; 2、压升率:小于0.2Pa/h;
3、最高温度:800℃; 4、最高工作温度:650℃; 5、温升率:升至650℃,≤60min
6、炉温均匀性:±3℃
(二) / 。
(三)乙方对维修工作(含维修配件)提供 6 个月质保期,质保期自维修工作经甲方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四)质保期内,除发生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外,维修配件有损坏的,乙方应保证对损坏部分免费予以更换,并根据甲方要求派员到甲方或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技术支持,更换、运输和检验(如需要检验时)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收到甲方有关质量问题的通知后应在 日内响应。
(五)在质保期内,除发生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外,设备出现维修配件损坏之外的其他故障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派员到甲方或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技术支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收到甲方有关质量问题的通知后应在 日内响应。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
(一)本合同总价款(含税)为人民币 元(大写 ),税率 %。
(二)合同价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甲方于合同生效并收到预付款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合计人民币 ;乙方交付维修配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同等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合计人民币 ;乙方完成维修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合计人民币 ;合同总价的 %作为质保金,合计人民币合计人民币 元,乙方提供等额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质量保函或质保期满且未发生质量问题后 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支付。
2. 。
(三)乙方收款帐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变更收款帐户的,应于甲方付款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甲方开票信息为: 。
五、保密责任
(一)本合同涉及的项目密级为 非密 级,本合同文本为 非密 级,保密期限为 / 年。
(二)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让,不得向第三方透露项目信息。
(三)设备维修/维护期间,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出入检查制度、保密制度、现场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四)如果是涉密项目,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涉密人员、责任界限和管理措施,并承诺严格遵守协议要求,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信息。
(五)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造成甲方产生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六、安全、环保责任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对环境、健康、安全、节能方面的要求,对于所产生的垃圾、废品等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以免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三)设备维修、拆解、安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乙方牵头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维修维保期间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廉洁风险防控
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廉洁协议书,并承诺严格遵守协议要求,杜绝腐败现象。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视为甲方违约,每逾期一日,按照未支付合同款的 0.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10 %。
(二)甲方的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质量责任。若乙方交付的维修配件或完成的维修工作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或受到索赔而导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三)乙方交付的维修配件数量、型号、质量等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日内更换,若在上述期限内经更换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要求或者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
(四)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维修配件或更换不合格配件导致逾期完成维修工作的,应当承担逾期完成维修工作的违约责任。
(五)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0.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
(六)乙方完成的维修工作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10 日内整改、重作,若在上述期限内经整改或重作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要求或者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
(七)乙方在质保期内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质保服务的,甲方有权按扣除全部质保金,质保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当继续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委托其他第三方提供质保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 。
九、知识产权担保
乙方应当保证,由其提供的所有的维修配件均来源于正规渠道,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违反乙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违反非竞争义务或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等)。如果甲方或甲方的最终用户因取得或使用乙方提供的维修配件而遭受任何第三方最提出索赔、诉讼或仲裁的,不论是由于侵权或任何其他原因,均应由乙方出面解决并赔偿甲方或甲方的最终用户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和损害。
十、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的;
2.发生法律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3.发生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解除权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4.乙方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涉及重大诉讼等危及其履约能力的情形,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说明情况的,或者虽书面通知甲方但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担保的;
5.其他: 。
十二、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 15 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材料,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情况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十三、通知与送达
(一)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均真实有效并作为本合同履行以及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本合同争议时的有效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
(二)任何一方变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变更后的信息;未及时通知的,对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十四、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之订立、生效、解释、变更、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乙双方因合同内容或者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五、特殊约定
若乙方为中小企业,应在订立合同前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如未主动告知,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六、附则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且双方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二)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者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双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壹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附件清单
附件:1.维修配件清单
2. 。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 (甲方名称)与 (乙方名称)《 设备维修/维保合同》签署页】
|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送达地址: 电话/传真: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送达地址: 电话/传真: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签订地点:****路****号 |
|
附件1:
维修配件清单(根据业务实际补充)
第五章 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编制说明
一、项目名称:VAB-150型真空钎焊炉设备维修保养
二、项目地址
江苏****路****号。
三、功能性能要求(★为不可偏离项)
完整的技术要求联系陶陶****路****号领取。
四、服务内容
1.维修或更换的零配件的性能不得低于原厂,供应商维修使用的配件务必使用原型号配件,如更换其他型号配件,需征得采购方同意。
2.供应商在维修过程中,务必保证操作的规范性,保证人员、设备的安全,如因供应商人员操作不规范引起的人员及财产损失,供应商负全责。
3.维修保养技术验收指标,最大极限真空度小于6*10-4Pa、升压率小于0.2Pa/h、最高温度800度、工作温度650度、温升率650度,小于或等于60min,炉温均匀性±3度,<650度>。
五、服务要求
供方技术人员应按照本协议设备安装期间,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其内容包括:
加热室拆片清洗、框架加固维修、炉体内壁清洗,真空泵、罗茨泵、扩散泵机组维修保养,清理更换真空机组所有密封件。
六、交货期要求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完成所有设备的保养安装及调试。
七、其他要求
设备交付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测试机构出具的自主可控测试报告。
维保维修协议服务期限为三年,每年按照本次采购要求开展1次所有保养安装及调试,维保时间由采购方根据生产情况提前1个月通知,费用按年度计算、结算。
该费用包括设备维护所需要的所有零配件运输、安装、维修服务人工费用、交通食宿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密级:
(项目名称)
响 应 文 件
供应商: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响应函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供应商组成联合体的情况)
四、响应保证金(适用于递交响应保证金的情况)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响应方案
九、其他资料
一、响 应 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报价(其中不含税价为: ;增值税税额为: )完成/提供服务,并按照合同预定履行义务。
2. 我方的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响应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响应方案;
(9)其他资料。
……
响应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不撤销响应文件。
5.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
(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一章“谈判采购公告”中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谈判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 谈判采购项目签订采购合同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 应 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本次不涉及)
(适用于供应商组成联合体的情况)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谈判活动。现就组成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谈判采购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采购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承诺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谈判采购项目。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四、响应保证金(本次不涉及)
(适用于递交响应保证金的情况)
1.如采用转账方式的,供应商应在此提供凭证的复印件。
2.采用支票、汇票等方式的,供应商应在此提供支票、汇票等的复印件,原件应单独递交。
3.采用银行担保或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的,格式如下。
(采购人名称):
鉴于 (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采购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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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响应文件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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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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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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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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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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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应商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六、报价表
1.报价表说明
2.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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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费用 分项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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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不含税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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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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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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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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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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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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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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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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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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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报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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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1)项和第3.5(2)项的要求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供应商还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5)项、第3.5(7)项和第3.5(8)项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近年财务状况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3)项的要求提供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三)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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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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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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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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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发包人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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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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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是否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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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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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及供应商 履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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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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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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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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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人员简历表(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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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年龄 |
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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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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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从事类似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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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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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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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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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6)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八、响应方案
响应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对项目的理解;
(2)服务范围及内容;
(3)服务工作的依据、工作内容;
(4)服务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5)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及主要人员简历;
(6)拟分包计划及情况说明;
(7)服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障措施;
(8)服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9)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
九、其 他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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