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本招标答疑公告是招标人对有关招标事宜的澄清说明,请各投标人对照招标文件仔细阅读。回复内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W-1FZB2609017
项目名称:2026年-2027年钱塘水务排水泵站格栅、闸门、启闭机维修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时间:2026年09月28日
二、疑问回复
1、疑问1:第56页四、评标细则(一)资信业绩评审中的类似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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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类似业绩 |
0-6分 |
(1)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泵站等场所的格栅维修业绩,其中单个合同金额≥2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0.5分;单个合同金额≥5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2分。 (2)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泵站等场所的闸门维修业绩,其中单个合同金额≥2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0.5分;单个合同金额≥5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2分。 (3)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泵站等场所的启闭机维修业绩,其中单个合同金额≥2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0.5分;单个合同金额≥5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2分。 注:上述合同业绩中同时包含格栅、闸门、启闭机等多种维修内容的,可重复计分。 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往来发票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发票金额作为业绩核算值),否则不得分。 |
1、业绩真实性的法定核心依据为合同及履约验收资料,而非发票,本项目属于市政设备维修、维保类服务项目,行业普遍存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正常履约完毕,但因甲方结算流程、质保金未到期、年度开票额度统筹等原因,暂未开具发票、延后开票的合法常态情形。项目是否真实完成、是否具备同类施工服务能力,应以合同、完工证明、竣工验收单为唯一有效履约依据,发票仅为财务结算凭证,不代表项目履约成果。
2、强制捆绑发票认定业绩,属于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库〔2019〕38号文件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与项目履约能力无关、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评审条件,不得利用财务开票情形限制合法合规、真实履约的有效业绩。本项目条款一刀切要求所有业绩必须提供发票,直接否定已完工、已验收、真实合规的维修类业绩,属于不合理门槛,限制充分市场竞争。
3、设置业绩最低金额要求,属于变相以营业收入、企业规模限制中小企业,依法应当取消。财政部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4号)明确:限定业绩合同金额,虽未直接限制注册资本、营收,但合同金额和企业营业收入直接挂钩,实质是以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依据:
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不得将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
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活动不得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本项目仅为格栅闸门启闭机维修,评判投标人能力重点是同类污水格栅维修经验、技术能力,而非过往项目合同体量;小微型服务商完全可以高质量完成本次格栅维修工作,设置业绩金额门槛,与本项目履约需求不匹配,不合理排斥中小供应商。
4、补充说明:维修类业绩,项目难度、技术复杂度,和合同金额没有必然对应关系,大额业绩不等于维修技术更可靠。
质疑请求
1.恳请招标人、代理单位修改本项目业绩认定条款。
2.业绩认定标准调整为:类似业绩提供【合同关键页+竣工验收/完工证明】即可认定为有效业绩,发票不作强制必备要求,取消“无发票不予认可业绩”的限制性、排他性评审要求,保障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3.删除业绩最低金额限制条款,不再以合同金额作为业绩有效性、计分的硬性条件;业绩审核重点核查业绩类型是否为市政污水格栅闸门启闭机同类维修项目;
4.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本项目投标竞争。
答:(1)发票作为财税法定交易凭证,与合同证明材料相互印证,用于综合核验业绩的真实性,不属于增设与履约无关的评审条件,未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2)维修维保项目中,合同金额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项目的设备维修体量、服务内容完整度等,且合同金额设置与本项目的服务风险、项目规模、履约能力相匹配。(3)本项目为非政府采购项目,故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类似业绩条款按原招标文件要求,不作调整。
杭州钱塘水务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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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jdsbzb.com/view/15957/PRyXNKEBLRKCxEZfCUW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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