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达科技电子封装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空调系统澄清、修改通知
各投标人:
圣达科技电子封装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空调系统(招标编号:GN2026-36-7188)作如下澄清、修改:
1、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业绩及P39投标人业绩均要求投标人供货范围要体现“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或组合式空调机组、货物及品牌型号”,以上要求通常以清单中体现,但水系统清单分项较多,通常合同中不附清单页(且清单页多数为招标清单不写品牌型号),文中要求的“合同甲方盖章的证明材料”部分业主单位盖章流程繁琐短时间内无法提供证明,本招标要求导致许多有能力的代理单位无法证明“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或组合式空调机组、货物及品牌型号”导致无法参与,3个业绩足以证明供应商具有相关类似供货能力。建议修改为:资格审查业绩可作为本项加分业绩。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本项目要求空调系统设备业绩,但目前市场上暖通中央空调项目基本为专业分包工程,代理商的业绩大部分为供货及安装合同,纯设备采购合同大多数为制造商直接签订,我司提供供货及安装合同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若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内容同时含有设备和安装,且符合业绩要求的评审因素,予以认可;若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内容不含设备、仅有安装,则不予认可。
3、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1删除“若为代理商投标还须提供设备制造商代理本项目的授权证明”;3.3其他要求删除“本项目中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删除“制造商授权书”。
4、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3.3:本项目中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请问:1)本条款中所指制造商“委托代理商参加投标”,是否特指制造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投标授权委托书的情形?
2)本项目是否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专项投标授权书作为资格审查资料?
3)若投标人不提供上述专项投标授权委托书,仅提供制造商经销协议、供货承诺函、供货发票证明等材料证明货源保障能力,是否属于本条所指“制造商委托代理商投标”,是否允许多家经销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参与本项目投标?
回复:1)该条要求已删除,见第3条修改内容;2)不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专项投标授权书作为资格审查资料,见第3条修改内容;3)若投标人不提供上述专项投标授权委托书,仅提供制造商经销协议、供货承诺函、供货发票证明等材料证明货源保障能力予以认可,见第3条修改内容。
特此通知。
招标人:合肥圣达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3日
圣达科技电子封装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空调系统澄清、修改通知.docx
澄清公告(签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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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jdsbzb.com/view/16093/RxL9zaABLRKCxEZfYfZ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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