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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6〕39号关于贺州市平桂区雷锤山4号重质碳酸钙用大理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9-29拟建项目广西 - 贺州市 关注

广西和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局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贺州市平桂区雷锤山4号重质碳酸钙用大理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概况

项目位于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同乐村,****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东经111°29′35.138″,北纬24°33′46.858″。该矿山采矿权最初由广西贺州市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并于2017年8月首次取得采矿许可证,2017年6月取得原贺州市平桂区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贺平环审〔2017〕14号)。2019年3月,贺州市自然资源局以《关于申请调整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雷锤山4号重质碳酸钙用大理岩矿矿区范围的答复》同意矿区范围由0.4719km2缩减至0.1996km2,因矿山范围调整且设计开采规模由年产20万吨扩大至年产200万吨,矿山于2020年重新编制环评并取得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批复(贺平环审〔2020〕21号)。2026年3月,***网络竞价转让,广西贺州市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广西和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对采矿证进行变更。变更后,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由原来年产200万吨扩大至年产400万吨。

(二)拟建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605-451103-04-01-879646)建设性质属扩建,矿区面积为0.1996km2,由17个拐点坐标组成,开采标高为+649.71m~+354m。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开采矿种为大理岩矿,设计开采规模为400万吨/年(146万m³/a)。矿山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中深孔凿岩爆破、挖掘机装车(大块矿山采用液压锤破碎)、自卸汽车外运的台阶式采矿工艺。矿石采出后直接外运至其他加工企业加工,矿区内不设加工厂。项目主要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9318.9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000万元,占总投资的2.54%。

由广西贺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贺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贺州市平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等相关规划,矿区范围不涉及国家级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符合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降低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要结合《报告表》要点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洒水降尘,矿石装卸、运输等产尘点进行洒水来控制无组织粉尘,确保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运输矿石采取降低装卸物料抛洒高度、路面硬化、加强管理、运输车苫盖、冲洗运输车辆等措施减少运输扬尘。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在采区、表土临时堆场周围设置截排水沟,将雨水引至低洼处的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收集的初期雨水经沉淀后,部分用作开采和运输过程抑尘用水,剩余部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就近排入周边地表水体。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重复使用,不外排。

2.项目办公生活区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林灌,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不断优化改进和完善爆破技术,合理安排每次爆破的时间等措施。优先选用低噪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防噪、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2.运输车辆途径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并减速慢行,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作为建筑材料委托下游有处理资质的加工企业进行综合利用。表土、沉淀池底泥应按要求暂存于表土临时堆场,用于后期复垦复绿,不得随意倾倒,乱堆乱放。

2.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存放至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做好相关贮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加强矿山开采建设管理,控制开采范围,不越界开采,减少对周围植被的破坏。运营期严格按照《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采取“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的方式,对开采结束的工作面及时回填复垦。服务期满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对矿区进行复垦覆绿、生态恢复。

2.严格落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八)加强项目环境管理。加强采矿过程开采切割、凿岩、装车、道路运输和堆场等环保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向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报送至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请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人民政府,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贺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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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jdsbzb.com/view/3822/rBZq7KABLRKCxEZfYg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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