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随着长沙市特种设备数量逐年递增,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任务的日益繁重,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有的监管执法装备已难以满足目前日常工作需求。为进一步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效能,提升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管能力,保障本市百姓的食品安全,防范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利用现有空置编制申请购置1台7座商务车做为公车,本项目总预算250000元。
二、相关标准:
采购标的须符合现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法规规范,主要包含(但不限于):
1.通用安全与环保标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GB 34660-2017)等相关要求。
2.新能源汽车专属标准:符合《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18384-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2020)及《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GB/T 31498-2021)等针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及纯电驱动的安全规范。
3.资质与认证要求:车辆须同时满足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准入要求、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要求。
4.公务用车管理规范:车辆配置及采购须符合国家及湖南省、长沙市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排量、价格及新能源车比例要求等)。
5.标准适用原则:以上所有标准规范若在项目实施期间有更新,均采用发布时最新有效版本。
三、技术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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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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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辆类型:7座MP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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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动力类型:插电式混合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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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长宽高:≥5200mmx1850mmx18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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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轴距:≥31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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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纯电续航:大于或等于200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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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排量:1.5T-2.0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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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太阳膜,脚垫,尾箱垫:有 |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及交车或验收移交完毕。
2.交货地点:按采购人要求配送至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中标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送货交货,并验收合格。
4.付款方式:车辆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核验,采购人现场核对车辆识别代号(VIN 车架号)无误,中标供应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价款至中标供应商对公账户。
五、服务标准:
1.中标供应商应根据时间要求供货并对不可预见因素的进行预测,组织相关人员配送到指定项目现场,及时协调各方,保证按进度安排及时供货。
2.除包括采购的设备外,还应包括配套的辅助设备、技术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所必需的备品备件,负责运输、安装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与质量保证。
六、验收标准:
1.中标供应商所提供车辆须为原厂原装正品,为全新、未上牌、未使用、无修复、无改装的商品车,不得为展车、试驾车、库存车、事故车。车辆须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随车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识别代号可追溯查询(信息包含制造商、车型、出厂日期等),并附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相关资料于交货验收时一并交付采购人。
2. 整车质保期限≥5 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电系统(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享受终身质保。
3.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车辆履行三包责任,质保期内车辆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维护服务均为免费。
七、其他要求:
报价范围:本次采购为车辆购置项目(包含车辆交付,并配合采购人将车辆登记上牌至采购人指定单位名下)。投标报价除车辆本身价款外,包含依法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运输费、装卸费、车辆购置税、上牌相关服务费、运输保险、保管、验收等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所需的人工、管理等一切相关费用。中标后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费用遗漏,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车辆完成上牌并移交采购人之前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无需另行支付任何款项。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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