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 赛虹****中心项目空调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澄清修改公告(第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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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虹****中心项目空调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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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澄清修改内容
1、招标公告“2.9交货期:30天”修改为“2.9交货期:25天”,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相关章节。
2、招标公告“3.1投标人资格”中“业绩要求”对类似项目的规定“类似项目业绩应为投标人承担过的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24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住宅、厂房、公寓、交通轨道、仓储类项目除外)多联机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必须是已完工的。”修改为“类似项目业绩应为投标人承担过的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240万元及以上的多联机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必须是已完工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相关章节。
3、招标公告“7.2具体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4(6)业绩评分标准”,对类似项目的规定“投标人完成的类似公共建筑(住宅、厂房、公寓、交通轨道、仓储类项目除外)多联机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240 万元及以上。”修改为“投标人完成的多联机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240 万元及以上。”,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相关章节。
4、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交货期“交货期:30天;其他:交货期(含安装)起算点为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之日。”修改为“交货期:25天;其他:交货期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之日起算。合同总工期为30日历天(含交货期、安装期、调试期等),自中标 通知书到达中标人之日起算,至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验收之 日止。具体详见合同相关条款。”,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相关章节。
5、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修改为“要求;指2025至2025年,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相关章节。
6、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2.2.4(6)业绩评分标准对类似项目的规定“投标人完成的类似公共建筑(住宅、厂房、公寓、交通轨道、仓储类项目除外)多联机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240 万元及以上。”修改为“投标人完成的多联机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240 万元及以上。”,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相关章节。
7、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1条、第5.4.1条、第14.2条、第18.7.4条、第18.8.5条有修改、补充,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相关章节。
8、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清单及使用说明”中“(二)投标报价表”,序号43“离心风机”修改为“柜式离心风机”,特征描述不变;增加“序号44换气扇,3台”“序号45换气扇,51台”“序号46轴流风机,3台”等设备。招标控制价不调整,同步调整招标清单。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相关章节。
9、招标文件“第六章 供货要求”中“七、其他要求”,修改第1条,增加第2条、第3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相关章节。
10、原澄清文件与本次澄清不一致的,以本次澄清答疑为准。
二、其他说明
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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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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