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通巴士有限公司处置的客运车13辆
GR2026TJ1002593
挂牌价: 52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9-18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9-24
车辆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李媛
联系电话: 022-****2138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022-****2130
****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0010120100647305001795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天津大通巴士有限公司处置的客运车13辆 | |||||||||
|---|---|---|---|---|---|---|---|---|---|---|
| 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东丽区 | |||||||
| 评估机构 | 天津同章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6-04-30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9-10 | |||||||||
| 评估值(万元) | 47.86 | 账面价值(万元) | 28.8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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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由于本次评估目的为拟转让车辆,采用二手市场价值对其进行估值,估值结果中不考虑购车牌照费。 2、评估结论中评估值为含税价格。 3、本次转让仅包括标的车辆,不包括车辆的指标牌照。 4、其它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 |||||||||
标的信息
| 标的描述 | 详见《车辆明细表》 | |||||||||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大通巴士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路****号101室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鹏 | 成立日期 | 2015-05-27 | |||||||||
| 注册资本 | 1,5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103408906529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000104313327L | |||||||||
| 批准单位 |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6-08-11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钢管集团关于天津大通巴士有限公司公开挂牌处置闲置客运车辆的批复 津钢管资产【2026】3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1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9-24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披露事项、挂牌公告等以及向转让方了解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并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意向受让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此向转让方和天津产权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内向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交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样联系人:施俊庭 电话:138****6899)。 4、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如挂牌期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交易集团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交易集团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 (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交易集团指定结算账户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本项目挂牌公告要求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自接到天津交易集团的签约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 (2)同意在天津交易集团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为由向转让方和天津交易集团提出任何主张; (4)同意转让标的因年检到期、保险到期、违章处理及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转让标的过户的相关政策,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7、本项目成交,转、受让方向天津交易集团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均由转、受让各自承担。 本次车辆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及过户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过户费、补办证件费用、以及车辆可能存在欠缴的车船费、保险费、年检费等相关税费)。如成交后车辆年检保险已过期,由受让方承担验车保险等相关费用。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受让方承担从自行办理过户手续至完成车辆过户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意外事故,车辆损失等相关责任与费用。转让方承担移交办理过户手续前未处理的违章事宜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5.6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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