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32026TJ1000034 |
转让底价 |
21443.055万元 |
| 拟转让比例 |
30%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1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10-15 |
| 所在地区 |
天津河西区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刘敬瑶电话: 022-****2177/部门负责人: 袁颖电话: 022-****2130 |
****中心结算方式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0010120100647305001663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股权】****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特做如下承诺:
转让方承诺函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就标的权属变更有关事项,已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确认权属变更无障碍。
2、我方承诺转让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心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4、我方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中心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规则,****中心交易程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中心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6、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中心有限公司《****中心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履行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同时遵守天津产权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7、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我方已充分了解****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9、我方承诺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传真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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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河西区洞庭路五十二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天亮 |
| 成立日期 |
1988-05-28 |
注册资本 |
11,58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000103069270J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房屋拆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1260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
| 主要财务指标 |
| 2025年度审计报告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359,648.817793 |
9,788.42592 |
8,860.833235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521,758.455298 |
463,184.423876 |
58,574.031422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津分所 |
|
| 2026年08月31日 财务报表 类型: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189,166.900404 |
460.446942 |
399.501803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538,419.728584 |
481,965.105335 |
56,454.623249 |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景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天津)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5-12-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9-08 |
| 项目 |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515,095.95 |
|
| 负债总计 |
461797.66 |
|
| 净资产 |
53298.29 |
71476.8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1443.055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其他披露事项》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 注册地(住所) |
****道****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吴秉军 |
成立日期 |
1992-06-06 |
| 注册资本 |
5,692,267.5593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城市轨道交通、铁路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修养管、资源开发;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价证券与股权投资;铁路装卸服务、铁路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工程承包与施工、工程代建与管理、技术咨询与服务;商品房销售;自持物业、场地经营、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建筑材料生产与销售;会展、会议服务;广告发布、设计与代理;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租赁;酒店管理;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工艺品批发兼零售。(以上范围内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000103062300E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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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津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监管机构属地(省) |
天津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11MA07DU1B2R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6-09-1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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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 标的名称 |
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股权 |
| 转让底价 |
21443.055万元 |
| 交易价款付款方式 |
一次付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为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转让方”)对持有的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30%股权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股权取得标的企业30%股权。(以下称“本次交易”或“本项目”) 2.本次交易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交易、拆分交易,不接受委托投资、信托计划投资等方式。 3.意向受让方办理本项目受让登记时须书面承诺: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和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相关配套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下统称“公告内容”);已经完成对本次交易应作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企业所涉及的资产及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在建工程、债权债务、或有债务、长期股权投资、涉税事项等)等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通过独立判断自愿决定全部接受本次交易公告内容。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交易,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集团”)、转让方及标的企业追究责任和提出其他主张;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得以不了解交易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撤销受让申请或拒付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在任何时候不得以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者资产瑕疵、或有税务风险、未披露事项带来的风险等)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意向受让方基于自身尽职调查与专业判断独立进行本次投资价值判断,该等投资价值判断与转让方作为国有企业内部作价所依据的审计、评估报告具体内容无关。转让方保留因政策变动、情势变化等变更挂牌条件、延迟挂牌时间、中止或终结挂牌的权利。 4.意向受让方办理本项目受让登记时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系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并依据自身独立判断自愿参加本次交易、实施各项法律行为,意向受让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交易规则,所出具或签署的承诺、协议等法律文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及法律后果; (2)认同标的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及战略规划; (3)意向受让方征信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5.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按照产权交易规则向交易集团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并应当在办理受让登记时提供书面承诺等受让登记资料。意向受让方应于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1000万元支付至交易集团专用结算账户,按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6.截止项目公示期满,若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确定最终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署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后,其支付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未受让成功的合格意向受让方所支付的保证金按交易集团规定返还。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交易集团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剩余交易价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以货币资金形式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8.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全额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交易集团的相应补偿: (1)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终止受让的; (2)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 (3)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按照交易集团的组织安排和相关规定、***网络竞价程序的; (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网络竞价程序的; (5)***网络竞价程序后违反本项目竞价方案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的;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交易集团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的; (7)最终受让方未按本《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的要求支付相关款项及费用的; (8)最终受让方违背其提供的书面承诺或其他违反本项目公告内容等情形的。 9.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全部由转让方承担。 10.本次交易完成后,最终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不得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索赔和其他主张。 11.本次交易完成后,因国家政策变化、市场状况等原因导致标的企业资产、负债、权利和义务发生任何变化的,由标的企业及股权转让后的股东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转让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最终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提出任何索赔和其他主张。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 |
1,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约定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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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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