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9月30日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8日-2026年10月1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6081;Email:__****@****.****.cn。
通讯地址:****路****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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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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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氟唑菌酰胺、500吨联苯吡菌胺、500吨氟吡菌酰胺、150吨IPN催化剂、500吨环丙氟虫胺、2000吨禾草丹及副产540吨二氧化硫、1955吨31%盐酸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 |
南通市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西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本项目拟项目利用现有车间、存储设施及公用工程设施,新增输送泵、计量罐、配料釜、脱溶釜、合成釜等设备,新增丙类仓库十三、改造二甲胺储罐等公辅设施和环保设施,实施“年产2000吨氟唑菌酰胺、500吨联苯吡菌胺、500吨氟吡菌酰胺、150吨IPN催化剂、500吨环丙氟虫胺、2000吨禾草丹及副产540吨二氧化硫、1955吨31%盐酸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150吨催化剂项目,作为二期工程另行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实施后新增年产2000吨氟唑菌酰胺、500吨联苯吡菌胺、500吨氟吡菌酰胺产能,环丙氟虫胺产能维持500吨/年、禾草丹产能维持2000吨/年不变,拟新增副产31%盐酸1147.936吨/年、液态二氧化硫501.793t/a。 |
***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5年3月10日,建设***网站发布第一次环评信息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5年4月16日,建设***网站发布了信息公告(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2025年4月16日和4月17日,建设单位两次在《扬子晚报》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2025年4月16日,建设单位在江苏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进行了张贴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2026年5月12日,建设***网站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及公众参与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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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有组织工艺废气中氨、硫化氢、氯化氢、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苯系物、氯气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和表2限值;一氧化碳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二硫化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限值;N,N-二甲基甲酰胺、甲苯、甲醇、乙醇、丙酮、氯苯类、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二甲胺浓度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2限值;二乙胺、异丙醇、乙醇、对氯氯苄、羰基硫、氯化亚砜排放限值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及美国EPA工业环境实验室推荐的多介质环境目标值中排放环境目标值(DMEG)中相关公式估算;化验室有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最高允许限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C.1标准;厂界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厂界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甲醇、丙酮、N,N-二甲基甲酰胺、氯苯类和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苯系物、氯气、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氨、硫化氢、二硫化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排放限值;厂界二甲胺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项目给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依托现有综合污水站(1200立方米/天)进行处理,禾草丹胺精馏高盐废水先经氯化钠盐回收装置预处理,其他高盐废水先经釜式蒸发预处理,与其他各类废水(低盐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真空泵废水、化验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同进厂区综合污水站处理。废水经厂区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专用管道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如东深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度处理,达标后排入黄海。营运期厂区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和如东深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协议标准。厂内生产废水总排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装置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按要求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险废物(含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按相关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对现有项目和拟建项目副产物,你公司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废盐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农药行业)》(HJ 1360—2024)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等文件要求及环境风险评价结论,规范副产物的利用或处置,符合固危废管理规定。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管控。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项目排放的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强化现有项目新污染物排放跟踪监测,按规定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七)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依托已建成的主装置区、储罐区(含泵区)、污水池、危废暂存间、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和自行监测方案。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建设多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足***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边界为起始点设置3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一)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和RTO焚烧炉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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