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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常州华伦热电有限公司5#锅炉、6#机组技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14小时前拟建项目江苏 - 常州市 关注

常州华伦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5#锅炉、6#机组技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常州华伦热电有限公司现有项目厂区内,实施“常州华伦热电有限公司5#锅炉、6#机组技改项目”,主体工程建设1×75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5#锅炉)+1×B6MW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6#机组),建成后拆除现有1×75吨/小时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锅炉(5#锅炉)+1×B6MW中温中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6#机组),依托现有封闭煤场、灰库、渣仓、脱硫石膏库、酸碱储罐、2#石灰石粉仓等公用工程,其中1#石灰石粉仓、柴油储罐改建。新建5#锅炉废气治理工程,改建现有事故池,依托现有危废暂存库等环保工程。***网自来水作为水源,依托现有辅机冷却水系统,扩建化水系统。厂内升压站和厂外输电线路工程、***网工程均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本次“以新带老”对厂区现有废气、废水环保设施进行提升及适应性改造,通过4#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措施深度改造,进一步削减全厂废气及污染物排放量;再生酸碱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煤场喷淋冲洗,实现全厂生产废水零排放。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常州市区热电联产规划(2023—2025)》(苏发改能源发〔2023〕1063号),已取得常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批复(常行审核准〔2023〕10号)及核准延期批复(常行审核准〔2025〕8号),已取得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常州市武进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煤炭替代方案的审核意见(武发改〔2023〕16号),已取得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两高”项目联合评估论证复函。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常州华伦热电有限公司5#锅炉、6#机组技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碳减排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行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强化节能降耗措施,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项目单位产品物耗、水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你公司承诺控制颗粒物排放浓度≤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2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0毫克/立方米,氨逃逸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低矮点源颗粒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二级新改扩标准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再生酸碱废水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煤场喷淋冲洗等;脱硫废水自然沉淀后直接喷入烟道用于烟尘降温;锅炉排污水经沉淀后定期收集至化学水处理车间再利用;初期雨水、输煤系统喷淋冲洗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煤场喷淋冲洗等。锅炉化学清洗废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武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回用水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相关要求。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南、西、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东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布袋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结果明确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按要求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险废物(含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废水处理设施(含脱硫废水、含煤废水等)、***网、柴油罐区、事故应急池、脱硫塔基础、化水车间、酸碱罐区、氨水储罐区、烟气处理区、危废库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和自行监测方案。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落实厂区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完善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建设足***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干煤棚、碎煤室、煤仓间、渣仓、氨水罐区边界为起始点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消声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视情况优化,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拟建项目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

拟建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2.大气污染物(设计/校核煤种)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638/0.785吨、二氧化硫≤3.053/2.746吨、氮氧化物≤6.107/6.149吨、汞及其化合物≤0.0011/0.0002吨、氨≤0.468/0.47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293/0.327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仅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

全厂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量≤6144/6144吨,化学需氧量≤2.15/0.307吨、悬浮物≤1.23/0.061吨、氨氮≤0.15/0.025吨、总磷≤0.02/0.003吨。

2.大气污染物(设计/校核煤种)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147/2.294吨、二氧化硫≤13.22/12.913吨、氮氧化物≤20.345/20.387吨、汞及其化合物≤0.0076/0.0067吨、氨≤1.787/1.79吨、氯化氢≤0.003/0.00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553/0.587吨、氨≤0.05/0.05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承诺,在现有4#锅炉烟气治理措施改造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产运行。

五、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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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jdsbzb.com/view/6089/hwWRa6ABLRKCxEZfaV-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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