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禾本生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年产农药原药10450吨(辛酰溴苯腈6000吨、庚酰溴苯腈1500吨、溴苯腈500吨、辛酰碘苯腈500吨、丁酰溴苯腈500吨、噻螨酮300吨、氟菌唑50吨、苯醚甲环唑1000吨、戊菌唑50吨和溴螨酯50吨)及副产甲醇37吨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南通市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西区,在现有厂区内对部分生产车间、干燥车间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等进行改造,并新购置高位槽、反应釜、输送泵、接受罐、精馏釜等生产设备,建设农药原药改扩建项目。项目实施后,可形成6000吨/年辛酰溴苯腈、1500吨/年庚酰溴苯腈、500吨/年溴苯腈、500吨/年辛酰碘苯腈、500吨/年丁酰溴苯腈、300吨/年噻螨酮、50吨/年氟菌唑、1000吨/年苯醚甲环唑、50吨/年戊菌唑和50吨/年溴螨酯生产能力。
本次“以新带老”停止现有已建年产200吨氟唑苯胺、200吨醇胺盐酸盐生产线,并按规范拆除相关生产装置。项目建成后,全厂形成年产产品辛酰溴苯腈6000吨、庚酰溴苯腈1500吨、溴苯腈500吨、辛酰碘苯腈500吨、丁酰溴苯腈500吨、噻螨酮300吨、氟菌唑50吨、苯醚甲环唑3200吨、戊菌唑50吨、溴螨酯50吨、丙环唑4700吨、霜霉威盐酸盐1000吨、霜霉威盐酸盐水剂2000吨及副产品盐酸2885吨、溴化钾2432吨、氢溴酸3402吨、乙醇52吨、聚氯化铝溶液21350吨生产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西区的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江苏禾本生化有限公司年产农药原药10450吨(辛酰溴苯腈6000吨、庚酰溴苯腈1500吨、溴苯腈500吨、辛酰碘苯腈500吨、丁酰溴苯腈500吨、噻螨酮300吨、氟菌唑50吨、苯醚甲环唑1000吨、戊菌唑50吨和溴螨酯50吨)及副产甲醇37吨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
有组织工艺废气中氯化氢、苯系物、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氟化氢、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硫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和表2限值;非甲烷总烃、二氯乙烷、甲苯、甲醇、N,N-二甲基甲酰胺、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硫酸雾、硝酸雾(以氮氧化物计)、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溴化氢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表2限值;溴气、环己烷、甲基环己烷、三乙胺、三光气、氯磺酸、异丙醇、正丙醇、甲基叔丁基醚、正己烷、甲基磺酰氯、乙醇、氯乙酸乙酯、溴苯、1,2-丙二醇排放限值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及美国EPA推荐公式估算。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最高允许限值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C.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二氯乙烷、甲醇、甲苯、N,N-二甲基甲酰胺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排放限值;厂界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3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排放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项目给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依托现有综合污水站(950立方米/天)进行处理,高浓度、高盐分废水先经湿式氧化预处理,预处理后废水与其他高盐废水进入MVR装置蒸发处理;低浓度废水采用“铁碳微电解+中和絮凝沉淀”装置预处理。以上废水再采用高氧微生物预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出水与其他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一同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站,采用“厌氧+两级AO”工艺处理,废水经厂区处理达标后,通过专用管道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如东深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尾水达标后排入黄海。运营期厂区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和如东深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协议标准。厂内生产废水总排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装置。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按要求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按相关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对现有项目和拟建项目副产物,你公司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废盐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农药行业)》(HJ 1360—2024)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等文件要求及环境风险评价结论,规范副产物的利用或处置,符合固危废管理规定。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管控。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项目排放的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强化现有项目新污染物排放跟踪监测,按规定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依托已建成的主装置区、储罐区(含泵区)、污水池、危废暂存间、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原料仓库、卸料区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和自行监测方案。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建设多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足***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边界为起始点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一)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和RTO焚烧炉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拟建项目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
本项目废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65354.3800/65354.3800吨、化学需氧量≤19.2308/3.2677吨、SS≤13.3471/1.3071吨、氨氮≤1.4228/0.3268吨、总氮≤2.7577/0.9803吨、总磷≤0.0005/0.0005吨、甲苯≤0.0032/0.0032吨、N,N-二甲基甲酰胺≤0.0008/0.0008吨、二氯乙烷≤0.0103/0.0103吨、AOX≤0.0279/0.0279吨、苯胺类≤0.0145/0.0145吨、氟化物≤0.0039/0.0039吨、氯苯类≤0.0103/0.0103吨、LAS≤0.0009/0.0009吨、全盐量≤47.7187/47.7187吨、三乙胺≤0.0122/0.0122吨、TOC≤7.6923/1.3071吨、挥发酚≤0.0030/0.0030吨。
全厂废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177548.476/177548.476吨、化学需氧量≤36.44684/8.8774吨、SS≤26.9634/3.6400吨、氨氮≤1.7780/0.8878吨、总氮≤5.0128/2.6632吨、总磷≤0.3995/0.0595吨、甲苯≤0.0287/0.0144吨、N,N-二甲基甲酰胺≤0.0091/0.0091吨、二氯乙烷≤0.0211/0.0211吨、AOX≤0.1526/0.0840吨、苯胺类≤0.0316/0.0316吨、氟化物≤0.0039/0.0039吨、氯苯类≤0.0352/0.0352吨、LAS≤0.0009/0.0009吨、全盐量≤85.7468/85.7468吨、三乙胺≤0.0122/0.0122吨、TOC≤7.6923/1.3071吨、挥发酚≤0.0031/0.0031吨。
2.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1.2692吨、氮氧化物≤5.6418吨、颗粒物≤0.9682吨、挥发性有机物≤4.9102吨、溴≤0.1637吨、溴化氢≤0.1122吨、氯化氢≤0.1300吨、二氯乙烷≤0.0120吨、甲醇≤1.1114吨、环己烷≤0.4058吨、甲苯≤2.8205吨、甲基环己烷≤0.0436吨、辛酰氯≤0.0670吨、庚酰氯≤0.0182吨、丁酰氯≤0.0188吨、硫酸雾≤0.0266吨、硝酸雾≤0.0114吨、异丙醇≤0.0227吨、正丙醇≤0.0036吨、甲基叔丁基醚≤0.0246吨、三乙胺≤0.0166吨、正己烷≤0.2398吨、氨气≤0.0497吨、甲基磺酰氯≤0.0001吨、乙醇≤0.0433吨、氯乙酸乙酯≤0.0014吨、N,N-二甲基甲酰胺≤0.0433吨、溴苯≤0.0003吨、1,2-丙二醇≤0.0018吨、氟化氢≤0.00001吨、氟化物≤0.0001吨、硫化氢≤0.0019吨、三光气≤0.0022吨、二噁英类≤0.2448毫克毒性当量、挥发性有机物(其他)≤0.0132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282吨、挥发性有机物≤0.2672吨、丁酰氯≤0.001吨、二氯乙烷≤0.0018吨、庚酰氯≤0.0001吨、甲醇≤0.0274吨、氯化氢≤0.0125吨、辛酰氯≤0.0005吨、溴≤0.0028吨、溴化氢≤0.0008吨、正丙醇≤0.0001吨、甲基叔丁基醚≤0.0001吨、甲苯≤0.0365吨、三乙胺≤0.0052吨、环己烷≤0.0073吨、正己烷≤0.0005吨、硫酸雾≤0.0001吨、乙醇≤0.0007吨、N,N-二甲基甲酰胺≤0.0181吨、硝酸雾≤0.0001吨、氨≤0.1102吨、硫化氢≤0.0043吨、氟化物≤0.0026吨、氟化氢≤0.00001吨、挥发性有机物(其他)≤0.1688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2.5802吨、氮氧化物≤10.1556吨、颗粒物≤2.3560吨、挥发性有机物≤9.2723吨、溴≤0.2341吨、溴化氢≤0.8808吨、氯化氢≤1.9006吨、二氯乙烷≤1.5847吨、甲醇≤1.5873吨、环己烷≤0.8769吨、甲苯≤3.6289 吨、甲基环己烷≤0.2566吨、辛酰氯≤0.0673吨、庚酰氯≤0.0182吨、丁酰氯≤0.0188吨、硫酸雾≤0.0266吨、硝酸雾≤0.0114吨、异丙醇≤0.0227吨、正丙醇≤0.0036吨、甲基叔丁基醚≤0.0246吨、三乙胺≤0.0368吨、正己烷≤0.2398吨、氨气≤0.2087吨、甲基磺酰氯≤0.0001吨、乙醇≤0.1075吨、氯乙酸乙酯≤0.0014吨、N,N-二甲基甲酰胺≤0.2831吨、溴苯≤0.0003吨、1,2-丙二醇≤0.0018吨、氟化氢≤0.00001吨、氟化物≤0.0001吨、硫化氢≤0.0478吨、三光气≤0.0022吨、二噁英类≤0.7956毫克毒性当量。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282吨、挥发性有机物≤3.8679吨、丁酰氯≤0.001吨、二氯乙烷≤0.1709吨、庚酰氯≤0.0001吨、甲醇≤0.3487吨、氯化氢≤0.2905吨、辛酰氯≤0.00114吨、溴≤0.1808吨、溴化氢≤0.1135吨、正丙醇≤0.0001吨、甲基叔丁基醚≤0.0001吨、甲苯≤1.5591吨、三乙胺≤0.0052吨、环己烷≤0.3147吨、正己烷≤0.0005吨、硫酸雾≤0.0001吨、乙醇≤0.2765吨、N,N-二甲基甲酰胺≤0.04869吨、硝酸雾≤0.0001吨、氨≤1.7925吨、硫化氢≤0.3115吨、氟化物≤0.0026吨、氟化氢≤0.00001吨。
3.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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