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告
| 标的名称 |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九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等7笔不良债权(整体) | ||
| 项目编号 | 202609001389 | 转让底价 | 10802.322752万元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2026-09-1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9-16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两江新区 | 资产类型 | 债权 |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名称 |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九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等7笔不良债权(整体) | ||
| 标的描述 |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九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等7笔不良债权(整体) | ||
| 标的所在位置 | - | ||
| 转让底价 | 10802.322752万元 |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据价值分析报告载: (一)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裁定受理(2025)渝05破申191号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2025)渝05破2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重庆瑞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二)重庆兴洪矿业有限公司: 1.影响抵(质)押物价值变现瑕疵: ①矿山项目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重庆兴洪矿业有限公司应分4期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共计15300万元,但因其资金链断裂,仅按期支付第一期出让收益3060万元,剩余出让收益12240万元至今逾期未付,规自局未继续颁发许可证。 ②抵押物为矿山、冶金、建筑专用设备、****楼式制砂系统、皮带机,数量较多无法与抵押物清单一一对应,无法核实所有机器设备的现状。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5日裁定受理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母子公司,具有高度关联性,破产管理人已于2025年8月20日参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展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关联公司债权预申报和审查工作,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已进行债权申报。 二、据民事判决载: 重庆兴洪矿业有限公司:2021年9月,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以下简称:三峡银行涪陵支行)与中科控股公司等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上述保证人自愿为三峡银行涪陵支行与重庆兴洪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2年6月15日,中科控股公司的17家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三峡银行涪陵支行系中科控股公司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之一)形成《中科控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纪要》。纪要要求各成员单位不得单方面对中科控股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不限于诉讼、查封、执行等)。该会议纪要形成的决议对原告(三峡银行涪陵支行)具有约束力,应当遵守执行。因此,原告单方起诉请求被告中科控股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尚不具备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待包括原告在内的中科控股公司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形成新的决议后,原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三、债权明细详见附件债权明细表。 四、贷款诉讼、执行等具体情况请意向方自行尽调并承担相应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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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彭婧 | 联系电话 | 138****1201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债权基准日为2026年5月6日。关于债权详细情况及司法进程等,意向受让方可按程序向转让方咨询。实际金额、到期时间、担保情况等以合同约定和法律文书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书面承诺其符合受让方主体资格条件且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网http://****.gov.cn“失信被执行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报名时需提交承诺函(详见附件),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以到账为准)。 4、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5、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6、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抵押物的抵押或担保情况;(2)本项目债权金额数据未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3)债务人的偿还能力;(4)债权的回收风险;(5)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监管规定、关联交易限制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除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服务费外,本次所转让债权成交后可能产生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债权关系、债权主体和抵押关系变更税费、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受让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9、意向受让方须保证所缴纳的保证金和交易价款(若涉及这一情形)为其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10、备查资料:价值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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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需为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若属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符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5】16号)文件中对于收购不良资产的相关要求。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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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挂牌协议 | ||||||||||
| 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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