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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污水泵站改造工程设备采购答疑补遗文件

2026-06-30招标变更-补充重庆 - 巴南区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巴南区污水泵站改造工程
省份/直辖市 重庆 所属地区 巴南区
采购单位 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管网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程老师 139****8139 何先生 136****8551 万老师 183****0733 更多联系方式(18个)
代理机构 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巴南区污水泵站改造工程设备采购

答疑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巴南区污水泵站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答疑发布。本答疑文件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相关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一律以本答疑文件内容为准。

答疑部分:

问题一:3、该项目是执行通用合同条款,还是专用合同条款

回复:本项目合同文件同时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者均须执行。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3款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当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问题二:一体化泵站供货期:土建实施完成,具备设备进场条件后 5 日历天内(需要明确供货时间,一体化泵站生产至少要留30个工作日)

回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已明确一体化泵站供货期为“土建实施完成,具备设备进场条件后5日历天内,设备运抵项目现场并验收合格”。该期限系指自现场具备设备进场条件之日起至设备运抵现场并验收合格的现场交货期限,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设备深化设计、生产、运输、检验等全周期,提前组织生产备货,统筹报价与实施方案,确保满足供货期要求。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三:1、设备主材汇总表与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需求不一致,请问以哪个文件为准?(例如:一体化泵站筒体尺寸招标文件是DN1600*3000,设备主材汇总表是DN1600*2700,诸如此类的还很多)

回复:当《设备主材价格汇总表》与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不一致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及实质性要求以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为准;《设备主材价格汇总表》中的各项数量仅为暂定供货量,用于投标报价参考,最终结算以实际验收合格的供货量为准。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仔细核对,确保所报设备完全满足第五章供货要求的技术参数。

问题四:1、设备主材汇总表与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需求不一致,请问以哪个文件为准?(例如:一体化泵站筒体尺寸招标文件是DN1600*3000,设备主材汇总表是DN1600*2700,诸如此类的还很多)

回复:当《设备主材价格汇总表》与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不一致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及实质性要求以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为准;《设备主材价格汇总表》中的各项数量仅为暂定供货量,用于投标报价参考,最终结算以实际验收合格的供货量为准。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仔细核对,确保所报设备完全满足第五章供货要求的技术参数。

问题五:质疑问题:

1.业绩要求中,提到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350万元以上的泵站或污水处理厂(含泵站)设备供货业绩,为合同总金额还是单项泵站金额?

2.业绩要求注解中提到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因业主单位不同,设计和预算不同,采用同品牌是否过于牵强?

回复:1.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款所述“单项合同金额350万元以上”是指投标人完成的单项合同总金额达到人民币350万元及以上,且该合同内容须包含泵站或污水处理厂(含泵站)设备供货。业绩证明材料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同文件和完成供货证明。

2.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款注(1)明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该要求系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供货范围有潜污泵,且潜污泵的货物品牌需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该条款是本次招标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实质性要求,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六:招标文件要求业绩所有货物品牌与投标品牌一致不具备实操性。本集成泵站包含潜污泵、格栅机、仪器仪表等多类专业设备,各设备分属不同生产领域,无单一厂商可全部自产,现有同类业绩均为多品牌组合,客观无法满足全品牌匹配要求,建议删除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 该条款。。

回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款注(1)明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该要求系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供货范围有潜污泵,且潜污泵的货物品牌需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该条款是本次招标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实质性要求,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七:招标文件规定业绩货物品牌须与本次投标品牌保持一致,该项要求过于严苛。我司为设备经销商,长期代理多个品牌产品,过往同类供货业绩品牌与本次投标品牌不一致属行业常态,业绩仅佐证同类项目履约能力,不应绑定特定品牌。文件同时设置唯一品牌授权要求,两项条件叠加大幅抬高投标门槛,对经销商参与投标形成不合理限制。为拓宽竞争范围、给予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机会,建议删除业绩品牌需与投标品牌一致的相关要求。

回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款注(1)明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该要求系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供货范围有潜污泵,且潜污泵的货物品牌需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该条款是本次招标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实质性要求,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八:标文件中,业绩要求:投标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 1 个单项合同金额 350 万元以上的泵站或污水处理厂(含泵站)设备供货业绩。

招标文件业绩认可泵站、污水处理厂两类设备供货业绩,条款内 “污水处理厂(含泵站)” 存在表述失误。文件已单独将独立泵站列为合格业绩,污水处理厂仅配套厂区工艺水泵,与独立泵站工程不属于同类设施,该标注逻辑存在冲突,推测系文字录入疏漏,本意应为污水处理厂(含泵)。恳请将业绩条款调整为:完成过 1 个单项合同金额 350 万元以上的泵站或污水处理厂(含泵)设备供货业绩。

回复:不予调整。招标文件所述“污水处理厂(含泵站)设备供货业绩”系指污水处理厂(含泵站)项目中供货范围包含潜污泵即可。该表述准确,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合并单位” 的债权、债务及相关业绩由合并后存续的本公司承继。鉴于本公司已完成吸收合并整合工作,现就以下事项提出质疑:

1、本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使用 “被合并单位” 合并前的项目业绩作为本次投标业绩,并提供双方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基于上述情况,该业绩是否可认定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2、在本次投标涉及的业绩中,存在本公司曾作为委托方(甲方)与 “被合并单位”(原乙方)签订项目合同的情形。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 “被合并单位”,目前该单位已依法完成注销登记,其相关权利义务已由本公司承接。并提供双方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基于上述情况,该业绩是否可认定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回复: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如投标人因吸收合并导致主体变更,拟使用被合并单位业绩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核准文件、双方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被合并单位注销登记证明以及原业绩合同等完整资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该业绩确由投标人承继后,可认定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2. 如投标人曾作为甲方与被合并单位(原乙方)签订合同,且被合并单位已依法注销、其权利义务由投标人承接的,投标人除须提供上述第1项所列资料外,还须提供该业绩合同、合同履行证明材料及债权债务承继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后,可认定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问题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合并单位” 的债权、债务及相关业绩由合并后存续的本公司承继。鉴于本公司已完成吸收合并整合工作,现就以下事项提出质疑:

1、本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使用 “被合并单位” 合并前的项目业绩作为本次投标业绩,并提供双方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基于上述情况,该业绩是否可认定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2、在本次投标涉及的业绩中,存在本公司曾作为委托方(甲方)与 “被合并单位”(原乙方)签订项目合同的情形。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 “被合并单位”,目前该单位已依法完成注销登记,其相关权利义务已由本公司承接。并提供双方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基于上述情况,该业绩是否可认定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回复: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如投标人因吸收合并导致主体变更,拟使用被合并单位业绩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核准文件、双方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被合并单位注销登记证明以及原业绩合同等完整资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该业绩确由投标人承继后,可认定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2. 如投标人曾作为甲方与被合并单位(原乙方)签订合同,且被合并单位已依法注销、其权利义务由投标人承接的,投标人除须提供上述第1项所列资料外,还须提供该业绩合同、合同履行证明材料及债权债务承继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后,可认定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问题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社保缴纳方面,通常是以公司名义为员工办理相关事宜。分公司员工的社保虽由分公司以自身名义缴纳,但鉴于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这一事实,最终责任实质上仍归属于总公司,因此分公司人员亦属于总公司人员范畴。现我公司拟参与投标,在投标时提供分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养老保险的要求??

回复:投标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为其拟派人员缴纳的连续养老保险(包含养老保险),视为投标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特别说明第(3)条关于养老保险的要求。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总公司与分公司隶属关系证明等资料,以便评标委员会核实。

问题十二:我公司于 2024 年进行了吸收合并整合,现准备使用合并前公司项目业绩作为本次我司投标的投标人业绩证明,并提供两家公司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请问是否可视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如投标人因吸收合并导致主体变更,拟使用被合并单位(合并前公司)业绩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核准文件、双方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被合并单位注销登记证明以及原业绩合同等完整资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该业绩确由投标人承继后,可认定为满足招标业绩要求。

问题十三:代理商投标的使用制造商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及商务加分规定?

回复: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款要求的是投标人自身完成的设备供货业绩。代理商投标时,应提供其自身作为供货方(乙方)签署并实际履行的设备供货合同业绩。制造商的生产业绩或销售记录不能替代代理商的供货业绩。请代理商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自身业绩证明材料。

问题十四:招标文件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投标货物品牌要求: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

请问:1、这里的投标业绩是指资格业绩和加分业绩都可以吗,还是只算资格业绩1个?

2、货物品牌一致是指本项目招标清单中与提供的业绩中相同部分的设备品牌一致即可,若业绩中没有相同设备,则报价时品牌就不做要求?还是本项目招标清单中的所有设备必须在业绩中体现出来?

3、若投标业绩是指资格业绩和加分业绩都可以,那本项目招标清单中的设备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是综合考虑4个业绩(1个资格业绩+3个加分业绩),还是只考虑其中一个业绩?例如:招标设备A在业绩1中包含并所报品牌一致,招标设备B在业绩2中包含并所报品牌一致,招标设备C在业绩3中包含并所报品牌一致,招标设备D在业绩4中包含并所报品牌一致,那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1. 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业绩和商务评审加分业绩均须满足评审标准中对投标货物品牌的要求。

2. (1)品牌一致性是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供货范围有潜污泵,且潜污泵的货物品牌需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2)本项目所有招标设备报价时须按招标文件明确设备品牌。(3)本项目仅潜污泵须在业绩中体现。

3. 评标委员会将综合考虑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业绩(含资格审查业绩和加分业绩),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供货范围有潜污泵,且潜污泵的货物品牌需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

特别提示: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招标人:***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6月30日
[50000120260618002020101].CQ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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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jdsbzb.com/view/426/2uHcF58BLRKCxEZfBq3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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